关于对出境鲜切花企业试行检疫分类管理的通知
2011-05-09 14:21 中国花卉报
滇检植 [2003]219 号
各有关进出口公司:
鉴于云南出口花卉批次多、批量小、要求时间紧以及各生产企业规模、起点不一致的特点,为规范检验检疫管理、加快验放速度、提高工作效率、扩大云花的市场占有率,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建设口岸绿色通道的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出境鲜切花及其生产力日工企业实施检疫分级监督管理,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鲜切花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3 个类别(相关条件和标准见附件。)
二、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云南检验检疫局提出实施分类管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一)出境鲜切花种植生产企业检疫分类管理考核申请表(附件2);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花卉种植基地平面图;
(四)生产加工工艺及流程图;
(五)病虫害防疫措施和质量管理文件。
三、云南检验检疫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资料的初审。 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未能在规定期限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初审合格后,云南检验检疫局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由云南检验检疫局确定企业分类类别,并及时公布。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企业分类类别升级的;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基地变更的;
生产加工工艺发生重大改变的。
六、出境鲜切花的检疫依据
(一)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协定 ( 含协议、备忘录等 )
输入国家或地区的鲜切花检疫规定;
我国有关出境鲜切花的检疫规定;
贸易合同、信用证等订明的检疫要求。
七、企业或代理人办理出境鲜切花报检手续时,应按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有关单证。一类、二类企业报检时应当同时提供《出境鲜切花协检记录单( 以下简称协检记录单)》(附件3)。
八、根据花卉企业的分类类别和鲜切花的风险等级,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鲜切花按以下原则进行检疫抽查和管理:
(一)一类企业的产品,抽查比例 30% 以内;
(二)二类企业的产品,抽查比例 60-80%;
(三)三类企业产品,抽查比例 100% 。
一类和二类企业未抽检的花卉,由企业协检人员填写协检记录单,经预检合 格并由公司负责人签字后,检验检疫人员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出口季节和输 往目标〈地区〉差别凭单换取相关单证: 检疫发现有害生物,或对方国家需要《熏蒸/消毒证书》的花卉,公司须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熏蒸处理,复检合格后才能出口。
九、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出口季节和输往国家〈地区〉的差别以及是否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者《熏蒸/消毒证书》等,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出境鲜切花的抽查比例。
十、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鲜切花的种植、生产、包装等场所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并填写相应监管记录备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检查企业质量体系的运行情况;
(二)检查企业种植、生产、包装等条件是否符合检疫防疫的要求;
(三) 检查协检记录以及协检员对各项检疫措施实施监督的情况;
(四)企业对病虫害和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企业做类别降级处理:
(一) 种植、生产、包装等环节的防疫措施不到位;
(二)协检员未按要求实施检查和监督;
(三)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鲜切花实施检疫,连续2次检疫不合格。
对作降级处理的企业限期整改,经整改合格的,可恢复原类别。企业不如牢填写协检记录单或者伪造、变造、出售和盗用协检记录单的,直接降为三类企。
十二、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协检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协检员应如实填写协检记录单,并对协检结果负责。
附件 1 企业检疫分类标准和条件
2 出境鲜切花种植生产企业检疫分类管理申请表
3 出境鲜切花协检记录单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OO三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1 、花卉企业分类标准和条件
一、一类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固定的花卉生产基地,单个品种面积不少于 50 亩,年出口批次不少于 50 批;
〈二〉、原料、生产加工、成品存放场所,应当专用或者相互隔离,并保持环境整洁、卫生,花卉生产基地与大田有明显的隔离设施: 遵守
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三〉、取得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植物检验检疫备案证书: 建有病虫害防疫与检测实验室和熏蒸除害设施;
〈四〉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及协检员制度等,并通过 1809000 国际质量认证;
〈六〉有 2-3 名取得检验检疫机关培训合格的植保员或协检员,负责花卉的播种、育苗、生产、采收、生产加工、冷藏、检验、包装、熏蒸、储藏、运输等各个环节的病虫害情况防疫措施的落实及产品的协检工作;
〈七〉出口花卉检验检疫合格率达 98% 以上。
二、二类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固定的花卉生产基地,年出口批次不少于 30 批;
〈二〉原料、生产加工、成品存放场所应相互隔离,并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三〉取得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植物检验检疫备案证书;
〈四〉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五〉 建立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 施及协检员制度等;
〈六〉有 2-3 名取得检验检疫机关培训合格的植保员或预检员,负责花卉的播种、育苗、生产、采收、生产加工、冷藏、检验、包装、熏蒸、储藏、运输等各 个环节的病虫害情况防疫措施的落实及产品的厂检工作;
〈七〉出口花卉经检验检疫合格率达 90% 以上。
三、不具备一类或二类条件的企业以及未申请分类考核的企业定为三类企业。